山西省工商联(省工商联是什么级别)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山西省工商联,省工商联是什么级别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有哪些大型的企业
1、1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15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7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18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6、20山西晋城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23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8、27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9、30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有限公司
10、32山西振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1、33山西沁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34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13、36山西省平遥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43山西宝力金属原料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领导信息
1、董岩,男,1958年3月生,汉族,黑龙江省宾县人,南开大学市场营销专业经济学硕士学位,1975年3月参加工作,197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4年5月30日,当选为吕梁市市长。2015年7月14日任省非公工委书记、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工作。
2、李秀英,女,1951年1月出生,汉,北京市人,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1968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任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巡视员,协助局长负责法制、商标、广告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法制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联系山西省商标协会、山西省广告协会、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3、涂国强,男,1953年4月出生,汉,河南省唐河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70年4月参加工作,2004年10月任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协助局长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机关党建群团、精神文明建设、基本建设及宣传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执法督查室、基层教育处、直属机关党委、宣传中心、《山西工商行政管理》杂志社、山西省临汾工商行政管理学校;联系山西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4、石清礼,男,1950年7月出生,汉,山西省山阴县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68年1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任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市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市场规范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和省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联系山西省消费者协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学会、阳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5、马联社,男,1956年3月出生,汉,山西省芮城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82年1月参加工作,2006年9月任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会务、文件、离退休人员及经济检查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办公室、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经济检查处、直销监管处、经济检查总队;联系长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6、薛维栋,男,1960年11月出生,汉,山西省柳林县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1983年7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任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合同与信用监督管理处、经济信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招待所、山西证照商标印刷厂;联系山西省信用企业协会、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7、赵勇,男,1956年2月出生,汉,山西省平定县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75年8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任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协助局长负责企业注册、政务大厅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外资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处、行政审批及注册服务大厅;联系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山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吕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作。
8、王拴成,男,1956年2月出生,汉,山西省屯留县人,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学历,1972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11月任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兼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就业工作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第三产业,实施政策扶持,稳定和扩大就业。
3、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就业岗位,为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4、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适应市场需求。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宣传,组织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统筹就业服务资源,促进就业创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促进就业工作,落实相关政策,重点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农业富余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士兵就业工作。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6、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并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7、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促进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舆论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工作,逐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第二章政策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拓宽就业渠道。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招商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就业岗位预测评估和考核制度,发挥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作用。第九条用人单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9、(一)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10、(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1、(三)企业组织新录用人员培训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12、(五)其他扶持政策。第十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3、(一)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府对规定行业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
14、(二)在创业初期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15、(三)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实现灵活就业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6、(四)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17、(五)其他扶持政策。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创业工作实际,规划、建设创业经营场所,加强创业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推介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创业指导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以下资金扶持:
18、(一)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给予项目库建设补助;
19、(二)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单位,给予管理服务补贴;
20、(三)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场地租赁补助;
21、(四)对创业园区建设单位,给予园区建设补助;
22、(五)对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给予创业指导服务补贴;
23、(六)其他资金扶持。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开展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评估,指导各类高等学校的专业建设。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社区和农村、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
25、用人单位接收离校未就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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