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防的对象是(国防教育的具体内容)

现代国防的对象是(国防教育的具体内容)

国防的对象是什么

国防,是一门求生学问,也是国家的防务,是指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

国防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服务于国家利益。丘吉尔有一句名言:“我们没有永恒的朋友,也没有永恒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此言语中的国防直接关系国家的安全、民族的尊严、社会的发展。

现代国防又叫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包括武装建设、国防体制、军事科技和工业、国防工程、军事交通通信、人力动员、国防教育、国防法规诸多方面,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从最高元首到每个公民,从军事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和意识形态都与之密切相关。

现代国防以军事力量为核心,还包括有关的非军事力量;它重视国家的战争潜力,特别是战时的动员效率;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国力的竞争。现代军队是知识和科技密集的武装集团,强调质量建军胜过“人海战术”。和平时期国防的作用是威慑,要求不战而胜;战时国防的责任是实战,目标是胜利。

国防的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界定,国防的对象,一是“侵略”,二是“武装颠覆”。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国防要制止的是“武装颠覆”。

2、国防的目的:捍卫国家主权、统一、维护国家的安全、保卫国家的领土完整。

3、国防的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的国防手段包括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无防不立,民无防不安。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最重要的无非两件大事。一个是发展问题,一个是安全问题。国防是人类社会发展与安全需要的产物。它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生死存亡的根本大计。

它还是以经济和科技为主的综合实力的竞争。

⑴国家安全保障。⑵国家独立自主的前提。⑶国家繁荣发展的重要条件。

国防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国防的主体。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行者,国家是国防的主体。

(二)国防的目的。国防的目的主要是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1、军事:国防的主要手段。它最具有威慑性、有效性、最后手段。

2、政治:与军事有关的政治活动。

3、经济:经济是基础,经济制度决定国防活动的性质。

1、国防要防备和抵抗的是“侵略”。

2、国防应把“武装侵略”作为制止的对象。

1、侵略扩张型。其最大的特点是把本国的所谓的安全建立在别国的屈服与痛苦之上,经常高叫本国的国防安全受到了“威胁”,而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干涉他国内政,赤裸裸的对他国进行侵略、颠覆。

2、自卫防御型。依靠本国国防力量防御别国的侵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尊严。其宗旨是绝不要别国的一寸土地,不向别国派一兵一卒,但也绝不容许别国侵犯其一寸土地。

3、互助联盟型。以联盟形式借助他国的力量进行防卫,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这种类型的国防也有侵略扩张型和防御自卫型两种。有的联盟形式是以一个大国为主导地位,其余国家为从属地位;有的联盟形式是各国处于平等地位的伙伴关系,共同协商国防防卫大计。

4、自主中立型。这些国家基本奉行和平、中立和自主的国防政策。有的是采取完全不设防的方式,在世界事务中实行中立态度;有的采取全民保卫的武装中立,使侵略者感到得不偿失,从而放弃对该国的侵略。

国防对象是什么

1、国防对象是指国防所要防备、抵抗和制止的行为。

2、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3、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

4、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5、第十四条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6、(一)编制国防建设的有关发展规划和计划;

7、(二)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有关政策和行政法规;

8、(三)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9、(四)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10、(五)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建设和组织实施工作;

11、(六)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12、(七)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民兵的建设,征兵工作,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的管理工作;

13、(八)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14、(二)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15、(三)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6、(四)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17、(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18、(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19、(七)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20、(八)决定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制定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21、(九)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22、(十)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动员、预备役工作;

23、(十一)组织开展国际军事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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