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报废机电设备回收(报废汽车回收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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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公司经营范围,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公司经营范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钢材、有色金属、生铁、调剂串换;废旧塑料、黄板纸、废旧化工原料、橡胶、废旧金属、废旧玻璃回收、破碎、切割、打包处理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公司经营范围废旧汽车回收、拆解,废旧金属回收,旧机电设备调剂,政策允许经营的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公司经营范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废旧金属回收,旧机电设备调剂,政策允许经营的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公司经营范围受公司委托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利用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受总公司委托承接报废汽车回收业务;钢材、有色金属、生铁调剂串换;废旧塑料、黄板纸、废旧化工原料、橡胶、废旧金属、废旧玻璃收购。(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凭有效证件经营)***
再生资源经营范围包括报废汽车回收吗
包含的,报废汽车里的一些废旧物件也是可以回收的,包含废铁废纺织废玻璃这些都是。
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自动化电子设备、机械设备及零配件、橡胶制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包装材料、电子产品、化工原料(易燃易爆易制毒品除外)批发零售;五金加工(上述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需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经营)。
2、废旧物资回收、销售(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钢材、建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许可的项目除外)。
3、废旧物资回收、加工、销售;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加工、销售;特种设备拆除;电子元器件安装、拆除;厂房拆除;印染设备加工、销售;电力设备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对再生资源市场的投资、开发、建设、租赁和物业服务,废旧物资、残次和呆滞原料、清仓和超储物资的回收、加工(不含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和车船拆解)、销售,以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的委托加工(不含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和车船拆解)销售;销售金属材料、矿产品(国家禁止经营或需要前置许可的品种除外)。
5、厂区内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再利用的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废旧物资(含生产性旧金属)收购、拆解、加工、销售;废旧机电设备拆解;报废汽车拆解;冶金炉料、生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造纸原料及产品、纺织原料及产品、农副产品、焦炭销售;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2、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3、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4、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5、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6、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7、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8、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9、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10、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11、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13、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14、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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